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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生育保险产假待遇和生育津贴标准

发布时间:2023-06-13 22:3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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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三亚生育保险产假待遇:1、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计算,难产的增加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2、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半月计算;3、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月计

三亚生育保险产假待遇:

1、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计算,难产的增加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

2、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半月计算;

3、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月计算;

4、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1个月计算。

三亚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所有从业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及缴费情况核定。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