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工伤后多长时间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后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实行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的政策。职工发生工伤时,单位为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不能。《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雇(聘)用退休人员和进行勤工助学及实习的学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工伤费用。
三.发生工伤多长时间申报为有效期?
答:单位为1个月,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为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四.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等意外伤害,算不算工伤?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算工伤。这里有两个条件,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二是交通事故。
五.没有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否申请认定工伤?由谁负责受害人的待遇?
答:能认定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六.见义勇为是否认定为工伤?
答:应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可以视同为工伤,并不受“在工作场合、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等条件的限制。